禹在位时,皋陶为理官(即法官),受禹命而作五刑,即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。其中死刑因罪行大小与身份高低而有所不同:大罪戮于原野,大夫戮于朝,士戮于市。又根据不同情况,肉刑可减为流放,分三等:大罪流于四裔,次之流于九州之外,再次之流于千里之外。
另据《夏书》曰:“昏、墨、贼,杀,皋陶之刑也。”昏,即以己之恶而掠人之美;墨,为贪赃枉法;贼,为乱杀无辜,三罪皆应处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