郡县制并非秦始皇所开创,只是到了秦始皇统一全国时,才实现了它的系统化和规范化,才成为整个国家的法定的行政制度,后人就称秦始皇推行郡县制。
公元前221年,李斯主张废除分封制,秦始皇决定对国家全面施行郡县制行政管理,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郡县制度。
最初,分天下为36郡,以后,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制的调整,总郡数最多曾达到46郡。郡设郡守,郡守之下有郡丞、郡尉、监察史等。郡下设县,万户以下为小县,设县长。县令或县长之下又设县丞和县尉,也与上级政权一脉相承。县以下以乡、亭、里为单位,十里为一亭,十亭为一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