方芷汀的泪水还在脸上,旁听席的骚动久久未平。关法官敲了两下木槌,才让法庭重新安静下来。
“被告方,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覆盘问?”
区大律师站起身,走到方芷汀面前,声音不大,却字字清晰:“方小姐,你说你‘听到了’那句话。请问,你是在什么时间、什么地点听到的?”
方芷汀擦干眼泪,声音还有些哽咽:“在玫瑰王国酒店大堂,当天下午——”
“我问的是具体时间。”区大律师打断她,“你记得是几点几分吗?”
方芷汀愣了一下:“大概是……下午三点多,具体时间我不确定。”
“你不确定。”区大律师点点头,“你也不确定陈永康先生当时是对谁说的?是对迟夏女士,还是对旁边的同事?还是只是自言自语?”
方芷汀犹豫了一下:“是对迟小姐说的。他当时看着迟小姐的方向。”
“他说话的声音有多大?是正常的对话音量,还是刻意压低?”
“正常的对话音量。”方芷汀的声音低了下去。
区大律师转身看向法官:“法官阁下,证人连具体时间都无法确定,对说话对象的判断也只是‘看着方向’。这种证言的可信度,我方保留质疑。”
王永和立即起身:“法官阁下,证人在案发后已过去数月,对具体时间的记忆有模糊是人之常情。但她对核心事实——被告确实说了那句话——的记忆是清晰的。这并不影响证言的可信度。”
关法官点点头:“原告律师,你可以在覆盘问中补充。被告方继续。”
区大律师回到座位,没有再追问。
王永和站起来,走到方芷汀面前:“方小姐,你刚才说,陈永康先生说话时是‘正常的对话音量’。在酒店大堂那样的开放空间,正常对话音量,三到五步之内的人能否听清?”
“可以。”方芷汀回答得很干脆。
“你当时站的位置,距离陈永康先生多远?”
“大约三步。”方芷汀比划了一下。
“所以,你不仅听到了,而且听得很清楚。”
“是的。”方芷汀的声音坚定了一些。
王永和转向法官:“法官阁下,我问完了。”
关法官看向被告席:“被告陈永康,你是否需要自辩或传唤其他证人?”
区大律师与陈永康低声交谈了几句,然后起身:“法官阁下,被告陈永康选择不自辩,也不传唤其他证人。”
旁听席再次传来轻微的议论声。选择不自辩,意味着陈永康放弃了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机会。在法律上,这可以理解为“无话可说”,也可以理解为“避免在交叉盘问中暴露更多”。但在旁听者的眼中,这更像是心虚。
关法官合上手中的文件,摘下眼镜擦了擦,重新戴上。
“双方已完成举证。现在进入结案陈词阶段。被告方先发言。”
区大律师站起来,整理了一下领带,声音沉稳:“法官阁下,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——被告陈永康是否说过那句话,以及那句话是否构成《种族歧视条例》所指的‘种族骚扰’。”
他顿了顿,走到法庭中央:“关于第一个问题,原告迟夏女士是唯一的直接证人。与她同行的律师、保镖均未听到该言论。被告陈永康先生否认说过这句话。原告传唤的证人方芷汀小姐,在廉政公署内部调查中曾表示‘不记得’,今天在庭上改口称‘记得’。我方质疑这种记忆的可靠性——数月前不记得,数月后反而记得更清楚了?”
王永和眉头微皱,但没有打断。
区大律师继续说:“退一万步讲,即使假设被告确实说过类似的话,这句话是否构成‘种族骚扰’?”
他拿起桌上的文件,翻开一页:“根据《种族歧视条例》第2条,‘种族骚扰’是指基于某人的种族而作出不受欢迎的行径,使该人感到受冒犯、侮辱或威吓。这里的关键是——行径必须是‘基于种族’。‘内地人’三个字,是指向地域来源,还是指向种族?”
他提高音量:“‘内地人’是一个地域性概念,不是种族概念。香港居民中有来自世界各地的人,他们持有不同的护照、有不同的肤色、有不同的民族背景。但‘内地人’是指在中国内地出生或居住的人,这是一个地域身份,不是种族身份。《种族歧视条例》保护的是种族——肤色、世系、民族或人种,而不是地域出身。”
王永和低头在笔记本上写了几个字。
区大律师继续说:“即使法庭认为‘内地人’属于某种民族或人种的范畴,被告的言论也只是一句情绪化的表达,是在执法过程中的失言,而非基于种族敌意的系统性攻击。根据‘鬼佬’案的判例,某些词汇是否构成种族歧视,需要视乎具体语境和使用方式。在本案中,被告是在执行职务时脱口而出的一句话,原告并未因此遭受任何实质性的损失——没有被拒绝服务,没有被剥夺权利,没有任何有形损害。”
他放下文件,双手撑在桌上:“综上所述,我方认为,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言论构成‘种族骚扰’。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申索。”
区大律师坐下。旁听席有人在小声议论。
关法官看向王永和:“原告律师。”
王永和站起来,没有急着说话,而是走到法庭中央,面向法官。
“法官阁下,被告律师刚才有两个论点。第一,‘内地人’不是种族概念。第二,这句话只是一句‘情绪化的表达’,不构成种族骚扰。”
他举起一根手指:“关于第一点。根据《种族歧视条例》第2条,‘种族’是指某人的种族、肤色、世系、民族或人种。‘民族’是什么?民族是一个共同体,共享语言、文化、历史传统和地域来源。中国内地14亿人口,有56个民族,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身份——中华民族。当被告说‘你们内地人’时,他指向的不是某个具体的行政区域,而是一个文化共同体、一个民族共同体。这正是《种族歧视条例》所保护的范畴。”
他转向旁听席,声音沉稳而有力:“如果‘内地人’不是种族概念,那么‘香港人’呢?‘东南亚人’呢?‘西方人’呢?这些词汇指向的都是具有共同文化、历史、地域背景的群体,这正是反歧视法要保护的对象。被告律师试图用文字游戏回避法律实质,我方不能接受。”
区大律师面色平静,但手指在桌面上轻轻敲了两下。
王永和举起第二根手指:“关于第二点。被告律师说,这是一句‘情绪化的表达’。法官阁下,‘情绪化’不是免责的理由。如果一个人因为‘情绪化’就可以发表种族歧视言论,那反歧视法还有什么意义?更何况,被告是廉政公署的调查员——他不是在街头吵架的普通人,他是在执行法律。他代表的不是他自己,他代表的是香港的法治。”
他的声音提高了一些:“‘我知道你们内地人是没有什么法制观念的’——这句话的杀伤力,恰恰在于它出自执法者之口。如果连执法者都认为内地人‘没有法制观念’,那内地人在香港还怎么相信法律?怎么相信公正?被告律师说原告没有遭受‘实质性损失’,法官阁下,尊严的损害、人格的侮辱,就是最大的损失。法律不仅要保护财产,更要保护人的尊严。而且,被告这一句话,对他当时进行的工作没有任何必要。可以理解为他就是出于某种偏见和歧视,故意说这句话的!”
他回到座位,但没有坐下,而是拿起桌上的文件,翻到一页:“法官阁下,我方请求法庭裁定——第一,被告陈永康的言论构成《种族歧视条例》第2条所指的‘种族骚扰’;第二,被告陈永康作为廉政公署调查员,在执法过程中发表歧视性言论,严重违反了《公务员守则》中‘坚守法治’、‘以民为本’、‘专业精神’等基本信念,构成严重行为失当,应予纪律处分;第三,第二被告廉政公署作为雇主,应对其雇员的违法行为承担替代责任。”
关法官看向区大律师:“被告方,是否有补充?”
区大律师站起来:“法官阁下,关于‘不适任’的指控,我方需要回应。”
他走到法庭中央,声音不紧不慢:“原告律师将一句可能的失言,上升到‘严重行为失当’的高度,这是过度解读。廉政公署调查员的职责是打击贪污,不是做语言艺术家。陈永康先生在ICAC任职多年,办案无数,从未被投诉过行为失当。如果因为一句话——一句话!——就认定他不适任,那香港就没有合格的执法人员了。”
他看向旁听席:“更何况,廉政公署已经对陈永康先生进行了内部调查,并作出了相应处理。原告还要求法庭介入纪律处分,这是越俎代庖。法庭的职责是审理民事侵权,不是充当廉政公署的‘上级部门’。”
区大律师回到座位:“我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关于‘不适任’和‘纪律处分’的申索。”
关法官看向王永和:“原告律师,有没有回应?”
王永和站起来:“法官阁下,被告律师说‘一句话不至于’,但法律面前,没有‘一句话’和‘一百句话’的区别。种族歧视就是种族歧视,一次也是违法。至于‘越俎代庖’的指控,我方从未要求法庭直接对陈永康进行纪律处分,而是请求法庭在判决中认定该行为构成严重行为失当。这一认定将作为原告向廉政公署投诉委员会申诉的依据,也是法庭依法作出的司法判断,不存在‘越俎代庖’的问题。”
关法官摘下眼镜,揉了揉眉心,然后重新戴上。
“双方陈词完毕。本庭需要时间审议。案件押后,择日宣判。”
她敲下木槌。
迟夏站起来,整理了一下衣角。王永和收拾好文件,低声说:“迟小姐,今天的庭审很成功。方芷汀的证言是关键,法官的表情对我们也比较有利。”
迟夏看向被告席。陈永康低着头,区大律师正在和他低声说着什么。他的脸色很差,嘴唇微微发白。
“他会丢工作吗?”迟夏问。
王永和摇摇头:“那不是法庭能决定的。但如果判决认定他构成种族骚扰,ICAC的内部处分是大概率事件。轻则警告,重则解雇。”
迟夏点点头,没有再问。
走出法庭,记者们蜂拥而上。迟夏的保镖挡在前面。
李锐从旁听席走过来,低声说:“迟小姐,沈主任那边来电话了,问案件进展。”
迟夏接过手机,边走边说:“沈主任,案子审完了,等判决。”
电话那头,沈玉海的声音带着一丝关切:“有把握吗?”
“有。”迟夏走出法院大门,阳光洒在她身上,“证人说了实话。”
沈玉海沉默了片刻:“那就好。这边的事你不用急,彭副省长已经打过招呼了。”
迟夏挂了电话,抬头看向天空。港岛的冬天气温不算低,阳光照在身上暖洋洋的。她想起那天在玫瑰王国酒店大堂,陈永康的那句话。现在,她终于让那句话被听见了——不是被她一个人听见,而是被法庭、被媒体、被整个港岛听见。
“迟小姐,回冰城吗?”李锐问。
迟夏想了想:“先不回。等判决。”
李锐点点头,没有多问。
车队驶出法院,汇入中环的车流。迟夏坐在后排,看着窗外的高楼大厦。她想给陈光发条消息,告诉他今天庭审的情况。但通讯器不在身边——被程教授拿去升级了,说是能实现更稳定的视频通话。
她靠在椅背上,闭上眼睛。
判决还需要时间,但真相已经被听见了。这就够了。